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33號
聲 請 人 大溪地休閒農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玉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婷雅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3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
發 票 日 │到
期 日 │ 金 額 │
本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陳志傑│104年7月29日│104年8月15日│26,850元 │CH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