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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大溪地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陳志傑│104年7月29日│104年8月15日│26,850元 │CH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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