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68號
聲 請 人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勝利
代 理 人 張芳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4日、105年8月2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
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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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06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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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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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萊爾富國際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2月27日│ 110,250元│Z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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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萊爾富國際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2月27日│ 20,480元│Z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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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萊爾富國際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3月27日│ 110,250元│Z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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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萊爾富國際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3月27日│ 20,480元│Z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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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萊爾富國際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4月27日│ 110,250元│Z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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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萊爾富國際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5年4月27日│ 20,480元│Z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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