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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津華鮮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華 代 理 人 詹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在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5年8月8日屆滿,尚 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7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黃鵬霖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5年4月15日│109,642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黃鵬霖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5年4月15日│87,753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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