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72號
聲 請 人 津華鮮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偉華
代 理 人 詹千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32號
公示催告在
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5年8月8日屆滿,尚
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72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黃鵬霖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5年4月15日│109,642元 │EA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黃鵬霖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5年4月15日│87,753元 │EA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