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
聲 請 人 玉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致廷
代 理 人 陳怡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妙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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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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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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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泛亞傳播事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│104年10月25日 │160,000元 │ND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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