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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玉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廷 代 理 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7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泛亞傳播事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│104年10月25日 │160,000元 │ND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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