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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冠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意靜 訴訟代理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複代理人  陳政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郁光鵬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6月30日│2,506元 │G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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