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80號
聲 請 人 立安事務用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粘見成
訴訟代理人 粘嚴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3號
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8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富士達│上海商業儲│104年11月16日 │8,085元 │EA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│蓄銀行東台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