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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9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鉦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鏞 代 理 人 陳昀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09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淨湧水科技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4月25日│75,6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黃宏│銀行中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憲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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