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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1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榮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忠 訴訟代理人 鄧利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榮鑫貿易有│第一商業│105年1月31日│102,291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何│銀行民生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忠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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