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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127號 抗 告 人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予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本院105 年度除字第1127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抗告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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