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
聲 請 人 洸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如村
代 理 人 傅靜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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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7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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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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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利竣企業│花旗(台灣)商│105年4月30日│117,6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業銀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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