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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19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哲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昭哲 訴訟代理人 采令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七一四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, 迄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9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先豐通訊股份│兆豐國際商│104年8月10日│104年11月20日 │11,263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鄭│業銀行金控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鋒 │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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