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11號
聲 請 人 麗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復元
代 理 人 林佩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沈彤檍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21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彭慧美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5年4月25日│90,089元 │IV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建國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