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78號
聲 請 人 意海環境優化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意海清潔事業有
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潘彥衡
代 理 人 潘昆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278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銀│103年10月28日 │ 42,000元 │EH0000000 │
│001 │行安和分行│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