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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2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 代 理 人 卓俐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28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米瑞克展覽│台灣中小│105年4月30日│11,387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設計有限公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鍾展瑜│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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