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
聲 請 人 二十三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馬修(FRAZAR MATTHEW ROBERT)
訴訟代理人 蘇家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按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,不
受影響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解釋
參照)。查聲
請人為後述
公示催告聲請時原為有限公司之組織(公司名稱為
二十三號啤酒有限公司),在提起
本件除權判決聲請前,變更
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依上說明,原屬變更組織前有限公司公
司之權利或義務,應由變更組織後之聲請人繼續享有或負擔,
先予敘明。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7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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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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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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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毅誠企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10月11日 │65,100元 │KD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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