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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代 理 人 何娟雲       陳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金額單位:新臺幣/日期單位:民國 105年度除字第133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瑋霖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5年4月30日│71,028元 │MSA0000000│ │ │吳正忠 │銀行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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