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
聲 請 人 東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宇程
代 理 人 邱芳榆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9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34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劉懿鈴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4年8月31日│5,168元 │LA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