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54號
聲 請 人 昀宸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怡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7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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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3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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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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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昀宸事業有│上海商業│104年1月10日│34,125元 │SSA0000000│
│ │限公司 曾│儲蓄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怡瑄 │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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