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73號
聲 請 人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羿瑱
代 理 人 呂麗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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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37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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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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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隆詮股份有│台北富邦│105年5月10日│11,054元 │TH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呂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麗玉 │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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