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
聲 請 人 領袖公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芬
訴訟代理人 黃小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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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0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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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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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財團法人資│兆豐國際商│105年1月15日│97,500元 │II0000000 │
│ │訊工業策進│業銀行南台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會 張進福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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