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金
非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世宗
訴訟代理人 洪匯茹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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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4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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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 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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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邱紹勇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6月30日│ 25,700元 │FS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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