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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芳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代 理 人 林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4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8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D-000131至│9 │9000 │ │ │ │86-ND-000139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E-000142至│8 │80000 │ │ │ │86-NE-000149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E-000275至│9 │90000 │ │ │ │86-NE-000283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4│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F-000064 │1 │1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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