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
聲 請 人 張絢
代 理 人 高秀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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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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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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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E-0000000 │萬股│1 │1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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