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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5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皇銘海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榮 代 理 人 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916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5年10月1日屆 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君興鋼業有│合作金庫│105年7月5日 │81,905元 │DP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劉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君亞 │北新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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