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
聲 請 人 皇銘海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建榮
代 理 人 陳淑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
916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5年10月1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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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1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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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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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君興鋼業有│合作金庫│105年7月5日 │81,905元 │DP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劉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君亞 │北新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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