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17號
聲 請 人 陵裕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國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3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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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51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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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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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印網國際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5年3月20日│42,000元 │JQ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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