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18號
聲 請 人 東聯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菁菁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德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孫綾雪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
六月二十八日,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,面額新臺幣陸
萬壹仟貳佰元,票據號碼KN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
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德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孫綾雪
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、付款人為彰化商
業銀行雙園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六萬一千二百元、票據號碼KN0
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
度司催字第一0一四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
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
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0一四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一0五年十月十五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