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21號
聲 請 人 台中眾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政明
兼
送達代收人
訴訟代理人 陳慈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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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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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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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中眾鈴汽│中國信託│105年1月31日│21,865元 │BK0000000 │
│ │車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余政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明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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