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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5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松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思哲 代 理 人 謝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支 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5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舊制勞工退│臺灣銀行│105年7月5日 │779,412元 │AK0000000 │ │ │休基金 黃│武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肇熙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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