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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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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5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安德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8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57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禾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5年5月31日│95,340元 │BK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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