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幼華 代 理 人 陸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9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欣訊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2月25日│822,084元 │JD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黃道明│行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