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
聲 請 人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珠
代 理 人 林逸軒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妙穗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│105年5月31日 │102,375元 │MD0000000 │
│ │廖勝國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