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81號
聲 請 人 聯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秀幼
代 理 人 謝文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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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68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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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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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協益旅行社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│105年8月31日│93,780元 │PQ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廖豐盛 │洲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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