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誠方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與方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7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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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69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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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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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誠方食品有限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8月20日│300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杜與方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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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誠方食品有限│永豐商業銀│104年8月20日│300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杜與方│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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