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禾比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念台
訴訟代理人 李嘉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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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70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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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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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K-000079至83-NK-000088│10 │5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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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K-000092至83-NK-000104│13 │65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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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D-000009 │1 │1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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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D-000012 │1 │1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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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C-000015至83-NC-000018│4 │4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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