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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禾比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念台 訴訟代理人 李嘉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70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K-000079至83-NK-000088│10 │5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K-000092至83-NK-000104│13 │65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D-000009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4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D-000012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5│塑德股份有限公司│83-NC-000015至83-NC-000018│4 │4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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