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2號
聲 請 人 瑞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泰炫
訴訟代理人 林玫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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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7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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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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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源達科技股份有│華泰商業銀│104年9月12日│10,080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丁其輝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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