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號
聲 請 人 崇悅人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鴻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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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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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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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永隆工程股份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4 年8 月25日│43,365元 │JZ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行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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