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仲良
代 理 人 鄭淑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10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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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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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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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│560,000元 │104年10月29日 │AI0000000 │8個月 │
│ │馬仲良 │中崙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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