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鉅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宗和
代 理 人 吳金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66號
公
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
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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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6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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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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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善好貿易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11月5日│40,898元 │N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農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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