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8號
聲 請 人 康巨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如附表編號
1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;如編號2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
假日順延,於105 年2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汪郁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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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9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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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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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福營造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48,288元 │104年8月15日 │CB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盧沂郁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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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中福營造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193,153元 │104年10月15日 │CB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盧沂郁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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