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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康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如附表編號 1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;如編號2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 假日順延,於105 年2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9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中福營造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48,288元 │104年8月15日 │CB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限公司 盧沂郁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中福營造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193,153元 │104年10月15日 │CB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限公司 盧沂郁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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