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敏儒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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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2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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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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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│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│104年9月1日 │39,6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謝憲治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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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