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
聲 請 人 耀山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桂寬
代 理 人 陳麗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
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104年度司催字第1897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限未滿(5
個月),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羅楊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