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號
聲 請 人 胡然之
代 理 人 郭玉健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568號
裁定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 104年12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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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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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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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7│1 │6514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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