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英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3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36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台鈴重車股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6月30日│334,229元 │LN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