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
聲 請 人 榮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隨錦
訴訟代理人 李國政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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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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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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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鼎源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│103年12月20日 │92,169元 │AC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│業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
│ │妙旃 │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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