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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榮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隨錦 訴訟代理人 李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7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鼎源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│103年12月20日 │92,169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吳│業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妙旃 │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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