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2號
聲 請 人 林育姍
訴訟
代理人 黃鳳春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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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38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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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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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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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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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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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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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X-0000000-0 │1 │43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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