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
聲 請 人 唯豐商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瑞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仁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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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(日期:民國/金額:新臺幣) 105年度除字第3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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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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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財團法人台灣兒童│大眾商業銀│104年9月10日│100,000元 │ADK0000000│
│ │
暨家庭扶助基金會│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台北市南區分事務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所 陳美君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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