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
聲 請 人 合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生在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3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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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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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 │
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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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│41,355元 │104年9月30日 │FC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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