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
聲 請 人 合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生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
十一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脫漏編號1之記載,應更正為
本件之附表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如本件附表所示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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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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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 │
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
期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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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木柵│40,635元 │104年10月31日 │GA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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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│41,355元 │104年9月30日 │FC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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