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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合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生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 十一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脫漏編號1之記載,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如本件附表所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木柵│40,635元 │104年10月31日 │GA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│41,355元 │104年9月30日 │FC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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