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6號
聲 請 人 江寧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春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8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佩倩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16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冠勉企業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4年8月15日│9萬7,129元│SNA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松南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