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9號
聲 請 人 上力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駱美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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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1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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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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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金展空調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10月30日 │390,302元 │D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周添財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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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昀蔚